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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单位及车辆资质认定办法(试行) 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单位及车辆资质认定办法(试行)
一、为了贯彻“一委四局”《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漏遗撒防扬尘污染的通告》 , 落实《北京市第二阶控制大气污染措施》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 年第号令和 1996 年第 13 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城市道路、公路上运输渣土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资质认定的批准机 关。未经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四、申请渣土运输资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
2、本市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照。
3、本单位制定的运输管理制度。
五、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机动车辆牌证齐全,尾气合格。
2、机动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无变形档板严密。
3、机动车辆必须加装后档板保险挂钧。
4、机动车辆必须具有专用苫盖装置,做到全封闭苫盖牢固可靠,确保无遗 撒、泄漏、飞扬。
六、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资质认定的申报审批准为按以下规定办理。
1、渣土运输单位向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材料。
2、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对渣土运输单位及其车辆进行现场勘察, 做出是否给予资质认定的决 定。核发《渣土运输单位资格证书》和《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 。
3、通过资质认定的渣土运输单位必须与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签定《防止 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 、运输渣土时车辆必须将《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和 《渣土消纳许可证》 ,置于车辆前风挡玻璃上。
4、 《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一车一证,不准伪造、涂改、转借。
5、运输单位终止渣土运输业务时,应提前 15 日到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备 案,并注销《渣土运输单位资格证书》和《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 ,凡变更法人、名称、办公场所、运输车辆等情况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到北京市环境 卫生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资质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每 年对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的资质进行审验,换发新证。对于未达到年审标准的渣 土运输单位及车辆视情况予以缓审或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八、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过资质认定的渣土运输单位和车辆进 行检查。对发现有遗撒乱倒等违章行为的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由市环境卫生管 理局暂和《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 、情节严重的、吊销违章车辆《渣土运输车辆 准运证》 ,取消单位渣土运输资格。
九、对违反本办法的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将依据北 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十、临时从事渣土运输的机动车辆、外埠土运输单位及车辆按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