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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7/8/25 14:35:00

  《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地下管线是指置于地下的用于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的管道和线路。地下管线能否安全、完好、正常运行,关系到整个城市能否正常生产和生活。因此,对地下管线必须严加保护。建筑施工活动,尤其是进行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易造成地下管线的损坏。对地下管线进行保护,首先必须了解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线情况,掌握地下管线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提供,这是建设单位的义务,建设单位可以从城市建设档案馆获得地下管线资料。

  《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临时占用场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可能损坏公共设施的△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将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改线或者搬迁和穿、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管道企业的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

  根据《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因建设的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讯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邮政设施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的△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需要爆破作业的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办理报批的其他情形,是一个灵活性规定,是指上述情形以外的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办理报批的其他情形。